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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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证照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jpg | 犬、猫产地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jpg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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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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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动物(除犬、猫、种用乳用动物外)产地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饲养;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临床健康;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6.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二)动物(除犬、猫、种用乳用动物外)产地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饲养;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临床健康;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6.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动物(除犬、猫、种用乳用动物外)直接分销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直接分销;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动物原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临床健康;5.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国产冷冻动物产品直接分销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A、B)》: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直接分销;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冷冻动物产品原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5.冷冻动物产品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6.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国产冷冻动物产品贮藏后分销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A、B)》: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贮藏;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冷冻动物产品原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5.冷冻动物产品入库登记时间在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内;6.冷库经营方冷冻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记录真实有效,与其库存的冷冻动物产品一致;7.冷冻动物产品在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8.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的,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六)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饲养;2.区属管辖范围为非封锁区,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供体动物已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供体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5.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供体动物的群体检查、个体检查及临床检查结果均符合《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6.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供体动物参照《跨省调运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抽样检测合格;7.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七)批发市场动物(除犬、猫、种用乳用动物外)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的畜禽批发市场出售;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动物原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临床健康;5.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八)犬、猫产地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饲养;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首免21天以上,一年以内为有效;续免一年内为有效);4.临床健康;5.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九)生猪屠宰检疫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A、B)》:1.在区属管辖范围内屠宰;2.区属管辖范围没有相关动物疫情;3.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4.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5.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7.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供体生猪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
办理流程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通过的决定,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则为不通过。
制证
准予许可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准予许可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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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5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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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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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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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内公交直达线路:003、024、030、035、036,"博览中心"公交车站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