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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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提出政府验收申请: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政府验收条件。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注册申请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申请人帐号。根据办事需要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可通过邮寄或到中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监督科提交纸质材料。邮寄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178号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监督科。 2.受理 收到网上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收件回执》。申请人邮寄或到中山市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到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方式。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 办结后,按约定的方式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中山市水务局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2.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审核验收条件。3.政府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工作。4.印发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5.督促落实验收意见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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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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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申请XX工程XX验收的请示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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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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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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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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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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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人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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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B2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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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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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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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B10路、003路、036路、035路、024路、030路、091路,到市博览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