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中山市民政局
国内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内收养登记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收养登记证 其他 收养登记证.jpg 收养登记证(样例).jpg 无电子证照
2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批文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docx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docx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重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十、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十一、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向中山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材料。
(1)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收件凭证;
(2)对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对不属于中山市民政局职权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受理。中山市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民政局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4、批准。中山市民政局在受理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有关公告和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准予登记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原因。

1

收件

(1)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收件凭证;
(2)对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对不属于中山市民政局职权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材料。
2

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4

决定

受理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有关公告和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准予登记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原因。

经复查审核后作出决定。
5

制证

《收养登记证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6

送达

准予行政确认的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收养人情况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
    被收养人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
    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
    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
    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9
    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0
    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 12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 13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4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5
    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A14窗口

  • 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A14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60-8981714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搭乘公交:B10、035、091、003、36、 024、030至博览中心或博览中心南门公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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