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中山市民政局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收养登记证 其他 收养登记证(模版).jpg 收养登记证(样例).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前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向中山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材料。
(1)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收件凭证;
(2)对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对不属于中山市民政局职权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受理。中山市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民政局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4、批准。中山市民政局在受理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有关公告和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准予登记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原因。

1

收件

(1)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收件凭证;
(2)对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当场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对不属于中山市民政局职权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材料。
2

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4

决定

受理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有关公告和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准予登记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原因。

经复查审核后作出决定。
5

制证

《收养登记证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6

送达

准予行政确认的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6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7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
    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9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居民)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1
    居住地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中山市民政局审批服务办公室窗口

  • 办理地点: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市民政局A39窗口

  • 中心电话:

    0760-89817142、0760-89817143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搭乘公交:B10、035、091、003、36、 024、030至博览中心或博览中心南门公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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