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取得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书(省司法厅准予设立决定书)。
2、到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进行申请。
3、到银行办理律师事务所办理开户手续。
4、将上述公章及银行账户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申请表、印章模版、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决定书(省司法厅准予设立决定书) 2、公安局办理手续(刻制公章、财务章) 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申请表、印章模版、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堂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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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大堂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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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836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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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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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030、035、036路公交车至“朗晴轩”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