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中山市公安局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备案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技防从业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备案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技防从业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十六条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在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资格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资格备案证》或者越级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