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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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服务场所。3.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根据目录清单填写申请信息和上传提交材料;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给予受理; 3、审查: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 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 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入件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核对。
3) 收件凭证。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意见》。
2、受理
1) 受理审核。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意见,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中止,不再计算工作日。
3) 受理决定。申请单位提交补正资料的,审批业务经办人应收到补正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审查
1)书面审查
4、做出决定
1) 决定。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审批决定。
2) 决定公开。系统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山市建设信息网》公开审批结果。
3) 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书打印工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 证件送达。 1.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后,系统自动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审批决定、证件;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3.送达机关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窗口B32-B35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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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B32-B35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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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833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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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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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博览中心公交线路始发线路3条:B10、035、091。途经线路4条:其中003、36路线途经博爱路“博览中心”站;024、030路线途经兴文路“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