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 1 | 复制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复制经营许可证只读.JPG | 复制经营许可证只读.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5工作日 |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 特殊程序说明 | 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内 |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解:此条款内容为《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如需修改,请省编办信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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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1.审批通过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批准文书/证照;
2.不予通过的,发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制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8-1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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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8-1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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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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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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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地铁:搭乘公交003、024、030、B10等线路可到,至博览中心站点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