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技术审查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纪律的通知》 《关于兽药GSP实施细则和检查员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相关要求。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企业依据《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整改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7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或职称证书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生物制品类)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企业法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9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物制品类)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0变更前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1变更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2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3兽药经营许可证正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4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5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未在本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兼职声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6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7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8仓库场所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9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0企业经营的兽药种类和品种目录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三区
-
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综合F01-F33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69-22835977,0769-2283562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 2、公交线路9、14、36、46、65、C2、C4、X5、X7、X11、X13、X17、203、213、328、862、876、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市民服务中心站; 3、自驾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