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法律]《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一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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