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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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师执业证书 | 证照 | 医师执业证书.png | 医师执业证书.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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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层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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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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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或规培协议)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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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专、大专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须提交《(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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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证件用照片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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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资格证后2年内未办理注册的,需接受教学、综合性医院(二级以上)连续6个月以上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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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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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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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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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二区G03-G1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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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9-2283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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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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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可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上地面。2、可乘坐公交9、14、36、46、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及微巴3、4、5、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