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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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变更为集团免冠名称,母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至少要5家子公司,母公司加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提交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网上申报预审通知书及各申请表格、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带齐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办理有关登记事项,或由邮政上门收取材料代理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办理。
4、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准予许可的,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可到窗口或邮寄领取结果。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设立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设立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收到申请资料;
2、初审资料;
3、提交资料到国家局;
4、国家局核准后,市局窗口发核准通知书。
收件
1.不属于名称申报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收件,并出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XX(镇街)服务中心《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XX(镇街)服务中心《不予收件通知书》《申请材料告知书》。
受理
无受理环节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申报,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申报。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申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制证
《名称保留告知书》
送达
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向申请人颁发《名称保留告知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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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原东莞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D14-D3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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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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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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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一)乘坐公交车9、14、36、46、65、C2、C4、203、213、217、328、862、876、X5、X7、X11、X13、X17到“东莞市民中心”站下车。(二)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在“鸿福路”站A出口下车。(三)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将车辆停放在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停车场或中心广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