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日常用语
“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般投诉举报: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重大投诉举报按照省食品药品重大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要求受理。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出举报奖励申请,上传相关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网上或手机短信反馈意见;预审不通过,网上或手机短信反馈意见,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网上提出申请。预审通过后,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与决定。受理后,相关市场监管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举报奖励法定条件、标准,并且审查合格的,作出《举报奖励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举报奖励通知书》。
4.举报奖励发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区市场监管分局现场领取举报奖励金。
1
收件
收件。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2
受理
受理或不受理。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3
审查
建议给予奖励或不予奖励。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4
决定
同意给予奖励或不予奖励。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5
送达
举报奖励通知书。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