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在广告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在广告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分享与下载

可下载简版指南PDF版本,也可以分享给需要的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