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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