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五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五款: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