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三十条。"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告知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催告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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