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予以取缔,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上下限均不含本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予以取缔处 38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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