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从重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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