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行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种类: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幅度:较轻 违法行为人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后,30日内改正的;(2)被查处后能积极整改,已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并经受理的。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没有较轻或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9.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注:本情形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严重 违法行为人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二年内再犯的;(2)涉案特种设备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