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包括: (一)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三)提供虚假资料的;(四)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资料予以没收,并妥善保管,没收材料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填写《提供虚假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公民作为见证人,由见证人在文书中注明情况,有关见证人不愿注明情况的,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中注明上述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相应处分。 经营者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