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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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企业迁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审批部门批准。 2.企业依法作出迁移决议或者决定。 |
办理流程
收件
1.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收件,并出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XX(镇街)服务中心《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XX(镇街)服务中心《不予收件通知书》《申请材料告知书》。
受理
无受理环节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设立、注销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其他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制证
迁入企业:《准予迁入调档函》 ; 迁出企业:《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
送达
1.符合条件的迁入企业颁发《准予迁入调档函》,迁出企业颁发《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2.不符合条件的颁发《不予登记通知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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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原东莞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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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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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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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一)乘坐公交车9、14、36、46、65、C2、C4、203、213、217、328、862、876、X5、X7、X11、X13、X17到“东莞市民中心”站下车。(二)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在“鸿福路”站A出口下车。(三)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将车辆停放在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停车场或中心广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