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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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证照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pdf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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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六款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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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收件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收件,并出具《收件凭证》;
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不予收件通知书》《申请材料告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4.核对是否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核实的,启动现场核查。
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审批决定环节。
2.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事项,核查是否开展了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决定
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业务系统生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可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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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原东莞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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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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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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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一)乘坐公交车9、14、36、46、65、C2、C4、203、213、217、328、862、876、X5、X7、X11、X13、X17到“东莞市民中心”站下车。(二)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在“鸿福路”站A出口下车。(三)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将车辆停放在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停车场或中心广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