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增量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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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日常用语
一手房办证;二手房办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证照 35f7b507-aba9-4249-9ca6-c6551a32fe5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30自然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2.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微信端申请:
1.申办。①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搜索关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②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我要办事”→“商品房一手办证”→③通过人脸识别快速验证后,进入“个人业务列表”界面点击“申请”,核对信息后点击“电子签名”并长按界面显示的二维码进入“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界面→④核对并确认申请信息后,点击“立即签名”→“开始授权”→允许打开“粤信签”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登录→“手写签名”后点击“完成”,并退出“签署箱”界面→⑤点击“在线缴费”完成交税操作→⑥交税完成后返回业务界面,上传身份证明材料,上传完毕后对材料进行预览→⑦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是否邮寄,如需快递寄证则根据界面提示填写邮寄信息→⑧检查确定信息无误后,勾选“本人同意将附件材料作为一手房办证的申请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2.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登簿;
3.申请人根据选择领证方式获取办理结果:①在线获取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②EMS寄证服务;③到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专区综合窗口领取纸质证书。
二、申请人通过政务网申请: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dgbdc.dg.cn/hlwbdc_dg/proxyWebService/nature?login=1&qllx=001&djlx=001200),根据操作指引调取数据并上传申请材料后,提交预审申请。
2.受理。预审通过,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达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后正式受理。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人员查看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注明不受理原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核准并将登记。不予通过的进行退件处理。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选择寄递方式或者到属地不动产部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登记(预约,咨询台报到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登簿 3、领证: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证(领证窗口)或邮寄送达

1

收件

对符合材料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

申请接收办理要求: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对申请人需补正材料作出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

受理

对符合材料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经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经查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式两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其中一份。
3

审查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登记系统录入审核意见,发送至决定环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件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是否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2)申请的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记载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相冲突;
6)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8.2条等规定的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4

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核对前面各审查环节的审查意见是否完整、齐全;
2.根据各环节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
3.核定意见明确同意予以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到登簿环节;核定意见不予登记的退件,并注明不予登记原因及意见,退回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处理,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
5

制证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制证或形成电子证照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制证或形成电子证照
6

送达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簿或选择邮寄登记结果。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发证或业主自行下载电子证照。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
    税费申报(减免)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东莞市洪梅镇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37号洪梅镇政务服务中心5至10号、12至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69-88432223、0769-8133062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606路、613路、623路公交车到“洪梅医院”站下车,步行100米左右至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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