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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存量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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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日常用语
一手房办证;二手房办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证照 29c12abb-a0ce-44de-baf6-bcbc078ab924.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30自然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2.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公告期为30个自然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二手商品房过户)全程网办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微信端申请
1.申办。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搜索关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商品房二手办证”,按系统操作提示申办“全市通办”楼盘范围内的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
2.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登簿;
3.申请人根据选择领证方式获取办理结果:①在线获取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②EMS寄证服务;③到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专区综合窗口领取纸质证书。

二、申请人通过政务网申请
1. 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dgbdc.dg.cn/hlwbdc_dg/proxyWebService/nature?login=1&qllx=001&djlx=001200),在线申请预审并通过后,提交申请材料。
2.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登簿;
3.申请人根据选择领证方式获取办理结果:①在线获取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②EMS寄证服务;③到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公积金专区综合窗口领取纸质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登记(预约,咨询台报到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登簿 3、领证: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证(领证窗口)或邮寄送达

1

收件

对符合材料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

申请接收办理要求: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对申请人需补正材料作出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

受理

对符合材料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经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经查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式两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其中一份。
3

审查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登记系统录入审核意见,发送至决定环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件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是否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2)申请的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记载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相冲突;
6)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8.2条等规定的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4

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核对前面各审核环节的审核意见是否完整、齐全;
2.根据各环节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
3.核定意见明确同意予以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到登簿环节;核定意见不予登记的退件,并注明不予登记原因及意见,退回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处理,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
5

制证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登记结果。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登记结果。
6

送达

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登记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7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8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9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10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11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13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14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5
    水、电、燃气等民生服务需要的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洪梅镇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37号洪梅镇政务服务中心5至10号、12至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69-88432223、0769-8133062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606路、613路、623路公交车到“洪梅医院”站下车,步行100米左右至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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