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6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与下载

可下载简版指南PDF版本,也可以分享给需要的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