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延续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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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_模板.docx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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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特别程序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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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采矿权延续登记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3.采矿权属无争议;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采矿许可证;不准予许可决定
窗口领取
6
送达
送达采矿许可证
窗口领取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
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F4-F33窗口
-
中心电话:
0769-22388010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可乘坐公交车9路、14路、36路、46路、65路、203路、328路、862路、876路、C2路、C4路、X5路、X7路、X11路、X17路到市民中心站; 2.可乘坐地铁R2线到鸿福路口站A出口出站后往莞城方向步行约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