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消防支队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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