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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新申请) (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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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新申请)
日常用语
无线电,台站,新申请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执照.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盖章版.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总时限 9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八十三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余业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二、设置使用除个人业余电台以外的其他台站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签名电子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设备照片(详见填报需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详见填报须知,excel格式)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4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设置中继台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函(说明申请原因、设台用途、中继台管理人员,技术及运行维护方案)、管理措施及承诺书等材料。单位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一区

  • 办理地点:

    东莞市鸿福路199号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综合服务1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69-22835967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2、可乘坐公交9、14、36、46、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中心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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