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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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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证照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jpg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1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核查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核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决定

1.申请符合要求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行政许可证件/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
    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原件:1  | 复印件:3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无线下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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