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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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证照 | 20140617153723-0001.jpg | 结果样表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6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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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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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保护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主要有: (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四)开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核查,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等)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根据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
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证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广东省林业局委托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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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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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说明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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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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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人工繁育场所使用权和必需的设施、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情况说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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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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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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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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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服务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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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综合F01-F3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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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服务三区窗口)0769-12345、(资源科)0769-2223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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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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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 2、公交线路9、14、36、46、65、C2、C4、X5、X7、X11、X13、X17、203、213、328、862、876、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市民服务中心站; 3、自驾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