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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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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证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jpg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总时限 60自然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并拥有完善的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依据实际情况录入办事情形,依据收件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2.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核查,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等)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根据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

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广东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广东省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6

送达

窗口自取、邮寄送达

准予许可的送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3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说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材料、规模、技术力量说明、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用途的,提交项目立项材料、科研合作协议、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服务三区

  • 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综合F01-F33号窗口

  • 中心电话:

    (服务三区窗口)0769-12345、(资源科)0769-2223479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 2、公交线路9、14、36、46、65、C2、C4、X5、X7、X11、X13、X17、203、213、328、862、876、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市民服务中心站; 3、自驾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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