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东莞市民政局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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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日常用语
涉外离婚登记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2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证照 离婚证.JPG 离婚证.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9.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仅限婚姻登记预约,婚姻登记办理需当事人持证件资料亲自到现场。
二、“互联网咨询”为当事人预约前自行查阅预约系统中所载“预约须知”内容;“互联网收件”为当事人在预约系统中所填个人基本信息。
三、预约流程
(一)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办理婚姻登记预约事项:
1、登录“广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点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2、关注微信公众号“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点击“业务导航”中的“登记预约”
3、在微信小程序“粤省事”上,选择相应婚姻登记预约项目。
(二)填写资料,按照预约系统指引选填信息
(三)完成预约,下载预约成功页面,保存预约号、预约时间等信息,按时前往。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

收件

1、符合离婚申请条件的,进入受理环节;
2、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1、审查离婚申请人双方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申请人是否自愿离婚
3、申请人不通晓汉语的,应当自带翻译人员。
2

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进入离婚冷静期30个自然日

婚姻登记员审查离婚申请人双方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已达成离婚协议。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审查

1、符合离婚条件的,进入制证环节;
2、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婚姻登记员再次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开单独询问并制作《离婚登记询问笔录》。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在离婚协议书、声明书、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指纹。
4

制证

《离婚证》

1、婚姻登记员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交由离婚申请人核对并签名。
2、婚姻登记员打印离婚证并签名、盖章。
5

送达

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等;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有照片页面骑缝加盖规定的印章。
——注销后的结婚证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存档。
——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 办理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婚姻登记区1-9号窗

  • 中心电话:

    0769-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星期六:上午 09:00-11:30;法定节假日:元旦、除夕、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上午 09:00-11:30;

  • 位置指引:

    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公交14路、213路、26路、328路、36路、46路、65路、9路、G2路、X11路、X13路、X17路、X5路、X7路、微巴2路市民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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