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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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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日常用语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证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pdf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2.核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3.核对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4.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份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将事务所申请资料中有关名称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和执业时间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份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财政局会计科

  • 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1楼财政局67号室会计科1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69-2283115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c3、c4路公交车,到行政办事中心主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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