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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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批文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docx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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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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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办理流程
收件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发出《不予收件通知书》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有关情况或文件
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同意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不予通过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
制证
通过审批后,市住建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送达
予以通过,同意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不予通过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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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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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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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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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含概况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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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有建筑主体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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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人民政府或镇(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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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非必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免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三区F01-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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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东莞市鸿福路199号(原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三区F01-F2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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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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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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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地铁:市民可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出站,步行约50米即可到达市民服务中心。 2.公交:市民可乘坐公交线路9、14、36、46、65、C2、C4、X5、X7、X11、X13、X17、203、213、328、862、876、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下,步行约50米即可到达市民服务中心。 3.自驾:可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