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非处方药广告未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非处方药广告未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七条第三款: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第十八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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