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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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公众号“在线刻章”平台—选择刻章店及刻章材料—收到取章通知后取章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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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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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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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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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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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刻章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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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批准设立或登记该机构的证件或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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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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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务经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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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府前路7号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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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3-578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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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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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106、107清新大道清新建行(天天乐百货)站落车,府前路方向行前200米清新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