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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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申请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窗口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申请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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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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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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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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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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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证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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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先锋西路办税服务厅(任意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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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任意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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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3-332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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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逢23日下午为集中学习日(遇法定节假日或税期顺延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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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城区少年宫站\城区人医站(可乘105路、109路、111路、112路、113路、118路、121路、131路、201路、202路、207路、220路、221路、307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