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或者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或者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9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