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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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证照 | 740f049e-8eaa-456e-8680-0dc99128a433.png | e82e2210-522a-44e5-809b-6606c765149c.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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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施工复函)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的要求,申办前需在“省在线平台”(http://www.gdtz.gov.cn)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历史项目需办理补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送达回执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综合办事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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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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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3-33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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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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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10路、111路、116路和123路公交车途经并停靠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