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和价格(增加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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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照 740f049e-8eaa-456e-8680-0dc99128a433.png e82e2210-522a-44e5-809b-6606c765149c.pn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施工复函)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的要求,申办前需在“省在线平台”(http://www.gdtz.gov.cn)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历史项目需办理补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4

决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的审查标准、内容和作出决定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送达回执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变更施工许可证其他信息的申请(建设规模、工程名称、项目地址、合同价格、合同工期)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新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3
    变更建设规模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综合办事1号窗口

  • 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63-337132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10路、111路、116路和123路公交车途经并停靠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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