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 其他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doc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doc | 无电子证照 |
2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其他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 无电子证照 |
3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 其他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复核申请。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消防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的同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三)审查。 (四)拟定复核结论 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拟定复核结论。
(五)法制审核及审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将拟定的复核结论报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复核结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重新认定。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窗口办理流程:
(一)复核申请。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消防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的同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三)审查。 (四)拟定复核结论 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拟定复核结论。
(五)法制审核及审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将拟定的复核结论报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复核结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重新认定。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收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1、拟定复核结论 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拟定复核结论。2、法制审核及审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将拟定的复核结论报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3、制作并送达复核结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4、重新认定。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制证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送达
1.准予复核的颁发《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2.不予复核的颁发《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综合业务窗口
-
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63-337132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16路、110路、111路、123路起点终点来回经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