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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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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日常用语
火灾复核
预计办理总用时
3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快递申请,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其他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doc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doc 无电子证照
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其他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无电子证照
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其他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复核申请。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消防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的同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三)审查。 (四)拟定复核结论 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拟定复核结论。
(五)法制审核及审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将拟定的复核结论报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复核结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重新认定。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窗口办理流程:
(一)复核申请。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消防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的同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三)审查。 (四)拟定复核结论 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拟定复核结论。
(五)法制审核及审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将拟定的复核结论报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复核结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重新认定。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1

收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1、拟定复核结论 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拟定复核结论。2、法制审核及审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将拟定的复核结论报法制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3、制作并送达复核结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4、重新认定。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申请。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消防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的同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制证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5

送达

1.准予复核的颁发《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2.不予复核的颁发《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复核申请等证据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火灾事故认定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窗口办理

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综合业务窗口

  • 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63-337132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16路、110路、111路、123路起点终点来回经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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