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清远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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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其他 备案样板空白.doc 备案样板.doc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
1.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2.工程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民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文件。尚未取得上述文件并选择并联审批模式的,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办理规划、消防、环保、民防等专业验收事项,按相应的办事指南分别提交申请资料。
3.取得城建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应是有完全独立使用功能、可分栋的单位工程,且与未完成项目施工不存在交叉施工及影响单位工程使用安全。
三、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2099号):联合验收试行阶段,10月15日前已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10月15日后,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类项目均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组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备案机关意见和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清城区行政服务综合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4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5
    规划验收合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6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7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8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9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0
    民防工程验收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1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12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3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4
    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情况说明或移交协议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高新区、清城区行政审批局2号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 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号综合服务窗口

  • 中心电话:

    0763-3665503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位置指引:

    途径的公交车线路有:204、1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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