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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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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9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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