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东源县林业局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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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2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批文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模板.doc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模板.png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2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内。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办理流程

1

收件

线上: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资料提交确认。
线下:申请人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

受理

线上:符合受理条件,网上出具电子《预受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线下:符合条件,县林业局领导办受理,审核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3

审查

线上: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线下:符合受理条件市林业局审核,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4

决定

线上:不予通过的,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的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结果文书
线下:符合条件,省林业厅审核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符合条件,不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5

送达

线上:准予通过的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结果文书(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线下:符合条件,省林业厅审核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
  • 2
    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使用林地现状图(不得上传地形图)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
  • 4
    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情况说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
    提供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或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权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林业业务办理窗口

  • 办理地点:

    东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业务办理窗口

  • 中心电话:

    0762-8831700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位置指引:

    东源县城沿江西路文化科技中心科技馆一楼林业业务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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