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龙川县民政局
国内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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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内收养登记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2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收养登记证 其他 收养登记证.jpg 收养登记证(样例).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批文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docx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docx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重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十、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十一、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材料-受理-审查-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3.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4.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5.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收养登记证】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收养登记证】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3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收养人情况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
    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6
    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7
    被收养人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免提交
  • 8
    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9
    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10
    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免提交
  • 11
    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2
    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 14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 15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6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7
    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18
    收养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龙川县东风东路60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大厅5号窗口

  • 办理地点:

    龙川县东风东路60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大厅5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62-6888291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坐1路、3路、6路公交车至老一中站下车步行30米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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