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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龙川县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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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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