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15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