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对在广告中发布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在广告中发布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分享与下载

可下载简版指南PDF版本,也可以分享给需要的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