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4
决定
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三楼综合服务窗口161-164
-
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汕尾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的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三楼综合服务窗口16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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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660-3828561、0660-3828562、0660-3828563、0660-3828564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期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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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公交112路、6路在深汕中心医院东门站下,步行560米即达市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