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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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证照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jpg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是否申请材料齐全,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打印《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打印《不予登记通知书》
移交综合窗口发证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登记通知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人事主管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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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监护关系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7往来港澳通行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8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9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的定居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0就业、就学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1本市亲属的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
12陪同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免提交
-
1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
14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长期居住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5监护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免提交
-
16监护人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7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
18亲属关系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9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
20军人身份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2出生医学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3驻地部队现役军人提交部队按管理权限出具的批文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4就学人员提交在学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5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6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还需交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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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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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9我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关系可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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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外省户籍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就业就学人员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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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我市就业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须提交就业人员的社保证明(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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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我市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须提交就学人员的就学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3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4港澳亲属为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按照其人事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一楼办证大厅出入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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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一楼办证大厅101房间2号、3号出入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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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660-343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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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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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公交到241省道北50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一楼办证大厅